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688號聲請人 張長壽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銘勸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之。(聲請狀載之身分證字號與本票上之身分證字號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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