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5號原告 余阿烊 被告 林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2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書記官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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