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82號上訴人 曾介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金順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3,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