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3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39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非訟代理人 劉寧成 債務人友倫精機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何書聰人債務人 何書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肆萬貳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伍拾陸萬捌仟零陸拾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其中捌拾柒萬肆仟伍佰陸拾玖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均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