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台北縣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折合銀元肆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叁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何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王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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