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侵聲再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聲再字第2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趙秦龍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侵上更㈠字第33號,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32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835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確定判決依據內政部刑醫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之採樣,認定再審聲請人確有以嘴巴舔被害人之下體,並以手指侵入其陰道。然前開鑑定書僅能證明再審聲請人以嘴巴舔被害人之胸部及下體,再觀之被害人之陰道並無精子反應,以及被害人之處女膜亦未有損傷、破裂,是本案並無證據可資證明再審聲請人確實有以手指侵入被害人陰道乙節,至多僅能證明再審聲請人有對被害人進行猥褻行為,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從而本件自難認定再審聲請人有對被害人進行乘機性交之犯行,請鈞院審酌上情,准予提起再審之訴云云。
二、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或第42
1條有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始准許之。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甲○○僅執上揭意旨,並未敘明在程序上所依憑刑事訴訟法規定之再審理由,空言對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且其前揭所憑以聲請再審之理由,僅係就原確定判決已論述綦詳之事項,徒憑己意復事爭執,自難認其聲請為適法有據。又再審聲請人甲○○泛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10月31日刑醫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指摘原確定判決不當,卻未附具該鑑定書;況該鑑定書業經原確定判決加以審酌,並與卷內其他事證綜合判斷,因認再審聲請人甲○○犯乘機性交罪行,核與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均屬無違。
三、又再審聲請人甲○○以無證據可證明其犯乘機性交罪為由,聲請再審,先後經本院以104年度侵聲再字第24、27、32號、105年度侵聲再字第2、7、19、21號裁定,以其未提出新證據,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而予以駁回確定,有上揭各裁定附卷可參。綜上,再審聲請人甲○○猶執前詞,徒憑己見,泛稱原確定判決不當,而未提出適法之依據,其聲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黃惠敏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