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侵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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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侵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侵訴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穎選任辯護人彭英翔律師
陳鄭權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被告甲○○部分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因被告甲○○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李信龍法官曾煒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季珈羽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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