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抗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1286號抗告人即被告甲○○
國民上列抗告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91年7月22日收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230號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原審卷第44頁),惟遲至97年8月28日始行上訴,亦有抗告人刑事上訴書附於原審卷第45頁可憑,其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從而,原審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人仍執以其在外工作遲誤上訴期間云云提起抗告自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