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九О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業經該署以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六七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O‧一六公克)係違禁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毒品一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O‧一六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乙紙附卷可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又依該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為違禁物,綜上,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梅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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