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2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許嘉夏 相對人即債務人 凌薇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786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