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98號
原告 張雅惠
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書記官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