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2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二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六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如附表編號一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九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證券無效,應予准許;至如附表編號二部分其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所請於法未合,另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鈴芬~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六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企立有限公司 周武 │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壹萬貳仟伍佰元│0000000│七個│││雄│行││││月│├─┼─────────┼─────────┼───────────┼────────┼────────┼──┤│2│貿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銀行長安分│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肆萬肆仟伍佰零壹│0000000│八個│││ 陳世良 │行││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