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訴字第6號原告甲○○(住詳卷)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孫裕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前於民國109年8月
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31日宣示判決,茲因本案尚有應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9年10月14日14時30分,在本院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粘柏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許家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