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一七號
聲請人丁○○
送達相對人戊○○
甲○○○丙○○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全字第二七五三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請求聲請人即債務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前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相對人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提起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繫屬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五一號審理中,此經本院調取前揭案卷核閱無訛,聲請人之聲請,自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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