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52號原告 吳秀霞 原告與被告愛麗客時尚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41,400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