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490號

原告 吳麗暖

訴訟代理人 郭春雄

被告 郭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洪碧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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