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43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蕭明信 債務人 賴顯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壹萬壹仟零肆拾捌元,及②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參佰捌拾肆元,並按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434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11,411,048元│民國106年1月2日│年息百分之2.139並自轉列催收│民國106年2月2日逾期在六個月│││││款項之日起,其利率改按轉列催│內,按左列利率之10%計付違約金│││││收款項之日約定利率並加年率1%│,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固定計算(目前為3.139%)│20%計付違約金。│├──┼───────┼─────────┼──────────────┼───────────────┤│002│127,384元│民國106年2月2日│年息百分之2.139│民國106年3月2日逾期在六個月││││││內,按左列利率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