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及建物讓渡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372號上訴人即原告安筌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一信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世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2372號返還土地及建物讓渡書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查本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因訴訟標的價額不能具體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
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