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司調字第859號
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 李建輝
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李建輝積欠消費款債務未清償,竟將自
李國芳 繼承所得不動產無償登記予其他繼承人李○○○,為請求李○○○塗銷於民國106年1月13日經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以分割繼承事由辦畢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將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及297建號不動產回復為李建輝及其他李國芳繼承人公同共所有之狀態,爰聲請調解等語。本院將聲請狀繕本寄送相對人戶籍址,均於109年12月10日送達,並分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
派出所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舊莊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法已於12月20日生送達效力,惟相對人均未對聲請人之聲請具狀表示意見,考量本件聲請內容,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