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62號聲請人 曾美珍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提出說明,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98年6月23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經閱卷認有下列事項須令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故請於要求的期間內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書記官黃琴茜附表:
┌──┬────────────────────────┐│項目│內容│├──┼────────────────────────┤│1│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3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6+1)×34×10=2,380。│├──┼────────────────────────┤│2│請詳加說明其有何「不能清償債務債務之虞」?又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支出後是否留有│││可變價之價值?│├──┼────────────────────────┤│3│請陳報其向國泰世華銀行申請協商後,國泰世華銀行提│││出之清償方案為何?(須包括期數、利率、每期還款金│││額等)另請提出其97年度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4│請提出其任職於「興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時及其目前│││每月可得收入之薪資單、轉帳紀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另提出其近5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5│請提出其配偶宋○○近2年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其目前每月可得收入之相關證明│││或紀錄。│├──┼────────────────────────┤│6│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所有投保保險之保單及繳交│││保費單據,並敘明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7│請提出其支出房屋租金之最新租賃契約書及繳款紀錄或│││證明。│├──┼────────────────────────┤│8│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聲請人之更生清償方案為│││何?每月可清償之數額為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