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47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順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順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震東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吳震東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若無法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吳震東之建物謄本(建物座落臺北市○○路○○○巷○○號7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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