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4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許樹欣 律師被告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正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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