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38號聲請人 王素霞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丁文宏┌──────────────────────────────────────────────┐│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3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黃金生活國際事業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104年6月7日│90,000元│WE0000000││││限公司│權分行│││││├──┼─────────┼─────────┼──────┼──────┼──────┼──┤│002│黃金生活國際事業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104年9月9日│1,000,000元│WE0000000││││限公司│權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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