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易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42號上訴人 陳冠博 被上訴人 段嬌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48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文到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對造之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段嬌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8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然其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並按對造之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吳森豐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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