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127號上訴人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法定代理人 康秋桂 被上訴人築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慶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3,1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2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