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91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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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9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891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又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叁仟捌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又瑄於民國92年09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4月29日止累計303,871元未給付,(其中119,815元為本金,184,05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891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又瑄│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19815││4月30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