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4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劉怡孜法官翁世容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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