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小字第6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小字第6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賴嘉慧
楊玓被告 盧武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年三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四、自民國一○○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八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李一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