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3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3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0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廖顯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顯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顯庭前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廖顯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45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991、1992、1993、19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廖顯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期總合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暨其所犯各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犯罪時間亦相近(自民國106年3月3日起至同年3月10日止),所侵害者,復同為財產法益,依期待可能性及罪責相當原則,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衡酌受刑人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本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免失之過苛。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田德煙法官李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5月│││(判4次)│(判3次)││├────────┼─────────┼─────────┼─────────┤│犯罪日期│106/03/03至│106/03/03│106/03/03│││106/03/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6038號│字第16038號│字第1603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01│108年度上訴字第801│108年度上訴字第801││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8/06/05│108/06/05│108/06/05│├─┼──────┼─────────┼─────────┼─────────┤│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09年度台上字第│109年度台上字第││決││2126號│2126號│212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5/13│109/05/13│109/05/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998號(編號1│字第7998號(編號1│字第7998號(編號1│││至3定刑1年10月,通│至3定刑1年10月,通│至3定刑1年10月,通│││緝中)│緝中)│緝中)│└────────┴─────────┴─────────┴─────────┘┌────────┬─────────┬─────────┐│編號│4│5│├────────┼─────────┼─────────┤│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判3次)│(判8次)│├────────┼─────────┼─────────┤│犯罪日期│106/03/10│106/03/02至││││106/03/0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0611號│字第1061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8年度金上訴字第││實││1991、1992、1993、│1991、1992、1993、││││1994號│1994號││審├──────┼─────────┼─────────┤││判決日期│109/01/31│109/01/31│├─┼──────┼─────────┼─────────┤│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09年度台上字第││決││5196號│519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11/04│109/11/0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986號(編號4│字第16986號(編號4│││至5定刑1年9月,尚│至5定刑1年9月,尚│││未執行)│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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