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刑補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刑補字第5號請求人 戴諺麒 上列請求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刑事補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請求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正本到院,逾期未補正者,駁回本件刑事補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定有明文。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6條亦有明文。
二、本案請求人戴諺麒以其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羈押,嗣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均判決無罪為由,向本院聲請刑事補償,然綜觀其聲請狀,並未依首揭規定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依上開說明,請求程式顯有未備,茲命補償請求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駁回其刑事補償之請求。
三、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