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193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二三四號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元,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七年度甲類第四期登錄公債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418號假扣押裁定,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234號提存事件,提供新臺幣(下同)415,000元為擔保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擬將上開現金領回,請求准將上開提存物,變換為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七年度甲類第四期登錄公債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418號、96年度存字第234號卷宗審閱屬實,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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