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104號上訴人 張心慈 視同上訴人 張志群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黎氏金 線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 律師複代理人 林郁唯 視同上訴人 張森榮 兼訴訟代理人 張錦滄 視同上訴人 張梁好
張联鈞 即 張秋榮 張伊蓉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昭玉 視同上訴人 張育瑋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張圳杉 視同上訴人 張鍾秀香
洪明珠 (即 戴嘉良 之承當訴訟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洪崐源 被上訴人 洪傅淑珍 訴訟代理人 洪議雄 受告知人 丁啟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8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國佑
法官沙小雯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