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1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7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傳智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527號、第76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傳智被訴對 邱麒溢 、 武氏姮娥 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罪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9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傳智加入綽號「 小新 」、「 阿呆 」、「 小胖 」等人所屬之3人以上成年人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騙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從事取款工作之車手。其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洗錢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分工:㈠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如附表所示「匯入帳戶」欄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其密碼;㈡再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於附表「詐騙情節」欄所示之手法,分別詐欺如附表各編號「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而使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各編號「匯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陸續匯款至同欄所示之帳戶內;㈢嗣由被告透過「阿呆」取得工作手機並透過「小新」取得存摺與提款卡,嗣後使用「易信」通訊軟體接受提款卡密碼與提款資訊,於附表「提領時間、地點」欄所示之時間、地點,接續領取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款項;㈣被告得款後將款項攜至高雄市大社區義民廟後方廁所交付予詐騙集團之成員「小胖」(另案偵辦中),另將使用完畢之提款卡丟棄於附近水溝。被告吳傳智可獲得每日提領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元至3000元不等之報酬(提領金額15萬元以內抽1000元;15萬至25萬元抽2000元;25萬以上抽3000元)。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案件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第303條第7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原則上應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
三、經查:㈠被告所涉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7941號、110年度偵字第11451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19號、第120號起訴書(即該起訴書附表2編號3、4部分)提起公訴,於民國111年4月26日繫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該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90號案件審理中(下稱前案),此有上開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1頁至第37頁、第230頁)。
㈡觀諸被告於前案與本案如附表所示之犯行,犯罪日期、地點
、詐騙行為態樣及被害人等均屬同一,應屬同一案件,本案檢察官就被告所涉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再向本院提起公訴(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9部分),並於111年6月6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文戳章足佐(見本院卷第3頁),顯屬對於已提起公訴之同一犯罪事實向本院重行起訴,且本院是後繫屬法院,參考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於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7部分,另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一併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逸寧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謝怡貞附表(即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8、9):
編號告訴人或被害人詐騙情節匯款時間匯入帳戶提領時間、地點1邱麒溢由真實年籍不詳之詐騙機房成年成員假冒直播客服人員於109年9月21日20時許撥打被害人電話,佯稱先前購物誤設為尊榮會員欲解除會員資格需依指示操作,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9年9月24日20時35分許以中國信託銀行ATM現金存款29,985元至右列帳戶 許喬雅 永豐商業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109年9月24日20時44分02秒提領20,000元⑵109年9月24日20時44分49秒提領10,000元總計:吳傳智在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翠峰門市中國信託銀行ATM)合計提領30,000元109年9月24日20時47分許以新光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29,985元至右列帳戶許喬雅永豐商業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109年9月24日20時54分01秒提領20,000元⑵109年9月24日20時54分54秒提領20,000元總計:吳傳智在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全家超商果豐門市台新銀行ATM)合計提領40,000元109年9月24日20時51分許以ATM現金存款24,985元至右列帳戶(部分款項23,813元於109年9月24日20時57分許以右列 鄭心瑜 郵局帳戶轉匯至右列許喬雅永豐銀行帳戶)鄭心瑜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廣東路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許喬雅永豐商業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109年9月24日21時09分57秒提領20,000元⑵109年9月24日21時11分03秒提領3,000元總計:吳傳智在高雄市○○區○○路0號(左營果貿郵局ATM)合計提領23,000元2武氏姮娥(未據告訴)由真實年籍不詳之詐騙機房成年成員假冒購物網站客服人員於109年9月24日17時許撥打被害人電話,佯稱誤設為會員將扣款1萬元欲解除會員資格需依指示操作,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9年9月24日20時46分許以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29,985元至右列帳戶許喬雅永豐商業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9月24日20時53分03秒提領20,000元總計:吳傳智在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全家超商果豐門市台新銀行ATM)合計提領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