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0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0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3076號上訴人 施展龍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1187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823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壹、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從而,不服第二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規定,以上訴不符合具體理由之要件而從程序上駁回之第二審判決所提起之第三審上訴,其上訴理由書狀如果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審此項程序判決有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之情形者,即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認上訴人施展龍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之犯行明確,因而論上訴人以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累犯)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並為相關沒收宣告。原審以上訴人第二審上訴書狀所敘述之理由,不合具體之要件,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已敘明論斷之理由。茲第三審上訴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以上開程序上理由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究竟有何違背法令之處,仍執陳詞,泛稱:伊想戒除毒癮,遠離毒品,請求給予自新機會,持續接受醫院的美沙冬替代療法並為緩起訴處分等語,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此部分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貳、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各罪之案件,就經第一審判決有罪,而第二審駁回上訴或撤銷並自為有罪判決者,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參諸該2款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狀並未聲明為一部上訴,應視為就判處罪刑部分全部上訴。惟本件關於第一審論處上訴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刑,經原審從程序上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之案件。此部分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此部分之上訴,顯為法所不許,亦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呂丹玉法官沈揚仁法官吳進發法官梁宏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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