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41號

原告 施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晟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黃育堃國成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賴宥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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