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消債全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全字第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雅惠 即 沈雅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