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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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08號債權人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債務人 吳政洋 即 吳敏禎 之繼承人
吳鳳君 即吳敏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敏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002,125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敏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