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6號原告金賜福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芷儀 原告 張王明
黃秀枝 被告 朱忻忠
賴聰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萬2,658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549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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