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岡小字第334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沈宇峰
被 告 郭妤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五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肆仟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台灣靚璞生技有限公司消費,申
請分期購物,約定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08,000元,應自
民國108年5月29日起至111年4月29日止,分36期繳納,
按月應繳付3,000元,嗣經台灣靚璞生技有限公司將上開債
權讓與原告。詎被告事後僅繳納8期分期款,即未依約還款
,尚餘本金84,000元未繳,屢經催討未獲置理,被告依約除
喪失期限利益外,並應自遲延之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給
付遲延利息,暨按日以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為此,爰依
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5,605元,及其中84,000元自109
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按日息給付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購物分期付款申
請書暨約定書、購物分期付款約定書、還款明細資料及被
告身分證影本等件在卷為證(本院卷第6至10頁),經核
與其所述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故
本院依前揭證據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二)次按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
第252條定有明文。復約定之違約金苟有過高情事,法院
即得依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並無應待至債權人請求給
付後始得核減之限制。此項核減,法院得以職權為之,亦
得由債務人訴請法院核減(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612號
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09年5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固據其提
出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為憑。惟國內貨幣市場之利
率已大幅調降,且原告已向被告收取高達週年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利息,若被告須再行給付如約款所示違約金,則
合併上述利息計算,債務人因違約所負擔之賠償責任過高
,容有藉此規避民法第205條規定而屬脫法行為之虞。況
原告並未舉證證明除利息損失外,更有何特別損害,故原
告此部分主張,於法未合,自難准許。從而,本院斟酌上
情,爰將原告所請求之違約金酌減至0元,以求公允。
(三)另原告主張被告積欠遲延費1,605元部分,雖與原告所提
還款明細資料(見本院第8頁)之記載相符,然依原告起
訴狀所載,所謂遲延費即催款手續費,然依購物分期付款
約定書第6條約定,被告遲延付款時之催款手續費是「每
次100元」,何以原告請求之金額並非100元之倍數,不
無疑問,且催款為債權人行使債權之必要手段,債權人得
選擇催款或繼續計息,催款之程序成本及還款風險均應計
入利息中考量,故原告以催款手續費為名目使被告負擔超
越法定利息之遲延費,應係以其他方法巧取利益,依上開
規定,係違反禁止規定而無效,原告此部分請求應屬無據
。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84,000元(計算式:請求金額85,605元-延
遲費1,605元=84,000元),及自109年5月1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
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
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高菁蓮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