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1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林丁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96,3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312號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2497元
林丁財
自民國114年04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丁財於民國90年10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4月15日止累計896,351元正未給付,(其中172,497元為本金,723,85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