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51號再審原告 陳英治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王憶茹 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7年1月25日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6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叁拾玖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