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1184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務人 黃仁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壹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31184號利息、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利息及違約金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8,570元黃仁傑自民國112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按日息萬分之五002新臺幣24,706元黃仁傑自民國112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按日息萬分之五003新臺幣8,915元黃仁傑自民國112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按日息萬分之五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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