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1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何欣穎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欣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何欣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刑保字第99002300號),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前開規定,於檢察官依法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曾出具現金1萬元保證而經釋放,於該案確定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99年度執字第1555
6號),經囑託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亦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等情,有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通知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囑託拘提回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等在卷可稽。茲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資料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