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248號債權人 林朝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莊淑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系爭支票原本(票據號碼:0000000號)及其退票理由單到院供辦。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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