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家他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其他(聲請閱卷)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他字第2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縣分局法定代理人 方建興 代理人 鄭凱云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繼承人即大陸人士 李仁鐸 申請調查被繼承人 李德揚 之所得及財產乙節,因案關資料未臻健全,另在臺無聯絡人繼承人,為此聲請閱覽101年度繼更字第2號聲明繼承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提出李仁鐸申請函影本1紙為證,然未經當事人同意,亦尚不足以釋明其有何法律上直接利害關係,故其聲請閱覽卷宗,不應許可,應予駁回。惟李仁鐸曾以李德揚之繼承人身分,於100年7月5日檢具如附件所示之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0)核字第049904號證明書、大陸地區安徽省蚌埠店眾信公證處(2011)皖蚌眾公證字第6731、15991號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公證書等件為證,向本院聲明為繼承之表示,經本院准予備查一節,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繼更字第2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訛,附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