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96號聲請人丙○○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丙○○、乙○○二人之印鑑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未據提出丙○○、乙○○之印
鑑證明,茲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書記官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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