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簡字第113號
原 告 黃國華
被 告 李合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家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簡字第113號
原 告 黃國華
被 告 李合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