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55號原告 鍾鳳芳 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佘雲錦 、 佘憶萍 、 陳秀勤 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零壹萬叁仟捌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捌佰玖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