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9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9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922號聲請人 楊雅芳 代理人曾 楊春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00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謝達人┌──────────────────────────────┐│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92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仟股│1│1000│├──┼──────────┼───────┼──┼──┼──┤│0002│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仟股│1│1000│├──┼──────────┼───────┼──┼──┼──┤│0003│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仟股│1│1000│├──┼──────────┼───────┼──┼──┼──┤│0004│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仟股│1│1000│├──┼──────────┼───────┼──┼──┼──┤│0005│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仟股│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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