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63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拾伍日,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2年3月26日至82年5月4日犯肅清煙毒條例罪,經本院以82年度訴字第2503號(偵查案號: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2年度偵字第1052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5月、褫奪公權3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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